(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欧昌林与欧万胜物权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昌林,欧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昌林,男,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万胜,男,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上诉人欧昌林因与被上诉人欧万胜物权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14)余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欧万胜系欧昌林侄子。在欧昌林与前妻倪顺英离婚后,倪顺英于2000年将欧万胜承包的责任地交由欧昌林耕管。2012年5月22日,欧昌林与梓桐社区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书》,领取了征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17104.50元,欧万胜领取了果树补偿费5973元。2013年,余庆县因新城区建设时又征用了欧昌林位于大湾、马颈坳的土地,6月17日,欧昌林与梓桐社区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并领取了土地安置补偿费52236.45元、青苗补偿费4060.73元、其它农用附属设施补偿费1500.00元、果树补偿费14407.45元,共计72204.63元。因土地上的农作物是欧万胜种植,欧昌林领取补偿费后支付其青苗补偿费4000元。但欧万胜认为该土地上果树及农用附属设施(粪池)系其种植和修建,而与欧昌林发生纠纷,经梓桐社区调解未果。欧万胜遂于2014年4月22日诉请欧昌林支付果树和农用附属设施补偿费合计15907元。另查明:2013年,余庆新城区建设征地补偿标准为果树按每亩112棵折算,大树每棵80元,小树每棵20元;粪池每个300元。一审法院认为:欧万胜提供的证人欧昌庆的证言、梓桐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虽然证明欧昌林被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是其栽种及粪池是其修建;但欧昌林提供的原子营村村民委员会2000年4月14日的调解笔录、梓桐社区出具的《处理意见》、证人倪顺英的证言、2012年5月22日的《土地征收协议书》和2013年6月17日的《征收补偿协议书》证明该争执的果树及粪池并非欧万胜栽种和修建,另现争执的果树及粪池均已不存在,无法进行鉴定,致争议的事实无法查清。由于欧万胜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欧昌林被征收地上的果树系其种植、粪池系其修建,故其主张该事实,不予认定。但欧昌林自认2005年在被征收土地上种植果树苗,2006年交给欧万胜管护。该果树征收时征收部门按大树进行征收,说明了其的果树在欧万胜的管护下已成长成大果树,欧万星对果树的成长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若果树的征收补偿款全部归欧昌林所有,对欧万胜明显不公平,故应认定双方对被征收大果树的补偿款共同享有权益,综合认定欧万胜享有大果树补助费的40%,即5702.86元(14257.15元×40%),被告享有大果树补助费的60%,即8554.29元(14257.15元×60%)。对欧昌林是否应支付欧万胜农用附属设施补偿费和小果树补助费的问题,因欧万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茅坑是其修建,小果树是其种植,故欧万胜要求欧昌林支付农用附属设施补偿费和小果树补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为此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欧昌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欧万胜5702.86元;二、驳回原告欧万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被告欧昌林承担。宣判后,欧昌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种植的果树一直没有得到收获,欧万胜也没有进行管理,原判认定经欧万胜管理,上诉人的果树成长为大树,与客观事实不符,再说双方并没有约定相应的看管费用,上诉人叫其看管是帮忙性质的,故原判不当。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欧万胜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欧万胜未予答辩。二审中,本案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判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欧万胜在一审中主张欧昌林被征收地上的果树系其种植、粪池系其修建,是一种物权利益,原判认定为土地征收补偿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但原判对其主张的该事实不予认定,本案当事人并未提出异议,视为服判,本院予以维持。由于欧万胜一审中主张的是所有权利益,故原判依据双方认可的看管事实,认定欧万胜享有管理权利益,对欧昌林已领补偿款进行分配,超出欧万胜诉讼请求的范畴,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欧昌林上诉所持其请欧万胜帮忙看管,并没有约定看管费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本案不予审理,但其上诉请求属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的范畴,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14)余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欧万胜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8元,共计297元,由欧万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康 龙审 判 员 令狐荣强代理审判员 何 容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璐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