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罪犯高国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1456号罪犯高国强,男,1966年3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2日作出(2004)抚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国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2012年9月1日先后以(2010)锦审监执减字第01427号、(2012)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18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4年8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国强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4次,获特殊表扬2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3年9月2日至2014年10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丽洁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