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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乐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从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在杜桥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淡薄,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由被告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00元。原告陈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被告张某甲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书面证据。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随起诉状副本一并向被告张某甲送达,被告张某甲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本院经审核认定其具有证明力。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11月份,双方通过手机微信认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在临海市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以及原告诉称离婚的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珍惜夫妻感情。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黄乐程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卢 健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