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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92年10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计某某,男,生于1981年8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4年9月2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玉元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建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