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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罗喜龙、韦东锦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喜龙,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刑初字第3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喜龙,外号“肥仔”,个体司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7月5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5月29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韦某,外号“东岭”,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5月29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柳江县看守所。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江检公刑诉(2014)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喜龙、韦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喜龙、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罗喜龙、韦某与“阿猫”、“阿引”(二人均在涛)经商量后,一起到柳江县拉堡镇基隆开发区乐尼斯网吧,罗喜龙在网吧外开车等候,韦某与“阿猫”、“阿引”进入网吧,三人配合,由一人上前拍肩,另两人趁蒙博回头不注意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三星9500型手机盗走。后几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80元。2014年5月29日,韦某、罗喜龙在来宾市兴宾区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失主蒙博的陈述、二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及通知书、说明材料和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喜龙、韦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80元,数额较大,二人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喜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喜龙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韦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喜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覃 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韦彩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