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稻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晓雷与锡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雷,锡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寿稻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张晓雷。委托代理人姚春茂,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锡军伟。原告张晓雷诉被告锡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雷的委托代理人姚春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锡军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雷诉称,2011年11月12日,被告锡军伟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锡军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2日,被告锡军伟经案外人李强、郎济军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张晓雷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以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借款经原告催要后未及时返还,原告向其追要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对其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锡军伟返还原告张晓雷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云涛代理审判员 闫培强人民陪审员 邢子新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肖树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