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牛振美与孙明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振美,孙明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231号原告牛振美。被告孙明灿。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牛振美诉被告孙明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等相关诉讼文书。经本院通知限期让原告补充材料后,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又放弃公告送达方式,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限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保亚审 判 员 王尚顺人民陪审员 赵 坤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可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