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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宁商外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宁波蒙恩铝业有限公司与宁海县一尖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蒙恩铝业有限公司,宁海县一尖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商外初字第34号原告:宁波蒙恩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育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建军,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海县一尖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深甽镇清潭村。法定代表人:张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蒙恩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一尖金属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蒙恩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宁波蒙恩铝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静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郑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