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8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翁仁义与林俊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仁义,林俊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807号原告翁仁义。委托代理人王黎鸣。被告林俊仁。原告翁仁义与被告林俊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晓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仁义的委托代理人王黎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俊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翁仁义诉称:案外人上某某代电子元件厂(以下简称上某某代厂)与河南堂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堂福公司)存在债务纠纷。2014年1月,上某某代厂在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对其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原、被告与案外人进行协商,分别达成债务转移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河南堂福公司所欠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309,929.04元由被告个人承担。2014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单一份,言明此笔欠款于2014年4月底归还,若到期不予归还,则承担违约金10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0万元。被告林俊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案外人上某某代厂与河南堂福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2014年2月17日,河南堂福公司将其所欠债务转移给林俊仁,并签署了债务转移协议。同日,上某某代厂将其对河南堂福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翁仁义,并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之后,林俊仁向翁仁义出具了欠条,言明:今林俊仁向翁仁义借款壹佰叁拾万,同意于2014年4月底前归还,如到期不能归还,愿承担壹拾万元违约金。林俊仁在借款人处签字。期限届满后,林俊仁未按约还款。2014年5月8日,林俊仁向翁仁义出具还款保证书,再次确认欠款130万元,承诺在2014年6月10日前归还,若到期仍不归还,翁仁义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言明并处原约定的违约金。林俊仁未按约还款,翁仁义遂诉至本院,诉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付款计划、对账单及相关说明、债务转移协议、债权转让协议、(2014)新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欠条、还款保证书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案外人上某某代厂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翁仁义,河南堂福公司将其债务转移给被告林俊仁,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及还款保证书,是原、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履行相关的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该款及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俊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翁仁义人民币130万元;二、被告林俊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翁仁义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00元(原告已预缴),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00元,由被告林俊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翁仁义在十五日内、被告林俊仁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晓燕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俞叔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