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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旺苍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与被告赵桂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赵桂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旺苍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负责人:贾超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大海,男,该公司分局局长。被告:赵桂华,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12日,住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与被告赵桂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桂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桂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吴银厚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唐新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