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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靖执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魏齐年关于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齐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靖执字第00426号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靖县。法定代表人马永福,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魏齐年,男,汉族,生于1947年8月8日,住永靖县,退休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3)永靖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魏齐年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齐年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孔维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