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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郑怀榕与李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怀榕,李某,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延民初字第3181号原告郑怀榕,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女,195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郑怀榕与被告李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怀榕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原告郑怀榕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318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一、查封被告李某名下坐落于八一路2号新世纪商厦B幢7-11/A-E(南房权证字第XX**号)、南平市延平区玉屏东路8号瑞富楼10-11轴(南房权证字第XX**号)、11-13轴(南房权证字第XX**号)、南平市延平区玉屏东路12号锦富楼25-27轴1号店面的房产,查封价值65万。二、查封原告郑怀榕提供其与担保人艾军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胜利街198号(南房权证字第XXXX-1号)的房产,查封价值65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凯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怀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怀榕诉称,被告李某因投资生意资金周转,于2013年3月14日向原告借款共计50万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月利息2%,每3个月支付利息,并出具借条。被告李某从2014年3月15日起就未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李某至今仍未归还借款。被告郑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为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责任。请求法院判决:一、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某、郑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因投资生意资金周转,于2014年3月1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月息2%计算,其中40万元为前期续借,另10万元为2014年3月14日汇入被告李某建行账户。从2014年3月15日起,被告李某未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另查明,(2014)延民初字第2946号判决书已生效,被告李某、郑某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郑怀榕提供的借款条等证据和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月利息按2%计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某与被告郑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郑某应共同偿还给原告郑怀榕的借款为本金50万元及利息(月利息按2%计算,从2014年3月15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共同偿还原告郑怀榕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月利息按2%计算,从2014年3月15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李某、郑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8元,诉讼保全费3220元,由被告李某、郑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何新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