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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慕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松,张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719号申请执行人:慕松,男,汉族,1966年7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单元××室。被执行人:张德勇,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红心镇××山行政村湖稍××村民组××号。慕松与张德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16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德勇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德勇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马克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