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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10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信凤与被执行人许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信凤,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1041-1号申请执行人李信凤,女,1963年10月5日生。被执行人许华,男,1963年7月14日生。李信凤与许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李信凤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秦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许华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在南京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土地财产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许华名下房产。被执行人许华暂无其他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叶运思执 行 员  郭曙光执 行 员  许宁锋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李欣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