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饶怀山与宁波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怀山,宁波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6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饶怀山。委托代理人:徐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惠君。委托代理人:韩志清。上诉人饶怀山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甬鄞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裁定,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饶怀山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饶怀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饶怀山撤回上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阎亚春审 判 员 倪春艳审 判 员 陈 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贺佳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