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双民初字第028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双民初字第02880号原告孙某,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刘某,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