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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行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行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即墨市新兴路333号。机构代码:42784125-5被执行人林新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林新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即行审字第37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