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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霍秉梅申请执行孙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秉梅,孙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霍秉梅,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蒙(又名孙三桥),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3)礼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霍秉梅向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该院于2014年4月23日委托临潼区人民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蒙赔偿30221.42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孙蒙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孙蒙正在服刑,其在车管所、工商局、房管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银行查询有开户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法执字第0033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如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