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4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民初字第453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何某某,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淑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底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农历2月25日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又因双方性格不和,被告经常无故与原告争吵。由于被告不顾及家庭,自己赚钱自己花,经原告好言相劝,被告仍然我行我素,双方于2014年1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请求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何某某未作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1即居民身份证1份,以此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证据2即结婚证1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的事实关联,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陈述,对本案的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后因双方性格的差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劝合无效。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定程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发生过矛盾,但双方发生纠纷时间不长,矛盾不大。现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采信。据此,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多为家庭的和谐稳定考虑,共同履行家庭义务,共同创造美满的家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顺发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