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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达民初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2751号原告邹某某,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何德国,达州市达川区大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周某甲(系被告的妹妹),女,汉族,生于1969年2月2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唐继平,达州市达川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多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夏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