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建明与苏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明,男,生于1958年7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苏巍,男,生于1989年1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1199号李建明与苏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苏巍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泳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