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盖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盖文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0736号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育红路前进街168号。法定代表人:李荣军,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冉宇,系该社职员被告:盖文明,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建设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盖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3.00元,减半收取3071.50元,由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江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