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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台民西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王小艳与郭宏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艳,郭宏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台民西初字第307号原告:王小艳,女,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台安县桓洞镇。被告:郭宏双,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艳与被告郭宏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艳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印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吕昊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