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申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吴静因与被申请人岳彦增及一审被告张运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静,岳彦增,张运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申字第2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静,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岳彦增,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张运潮,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吴静因与被申请人岳彦增及一审被告张运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王培强审判员 李运动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运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