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程红、涂敏与胡伶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红,涂敏,胡伶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80-1号原告:程红。委托代理人:彭晓怀、阮仕昌,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涂敏。委托代理人:彭晓怀、阮仕昌,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胡伶俐。委托代理人:邵华,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红、涂敏与被告胡伶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后收取1,6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肖 政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