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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程红、涂敏与胡伶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红,涂敏,胡伶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80-1号原告:程红。委托代理人:彭晓怀、阮仕昌,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涂敏。委托代理人:彭晓怀、阮仕昌,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胡伶俐。委托代理人:邵华,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红、涂敏与被告胡伶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后收取1,6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肖 政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