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行非诉审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679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陕西世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陕西世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C}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未行非诉审字第0067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卫,男,该局未央分局干部。被执行人陕西世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座****室。法定代表人张皓南,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市国土发[2014]4-4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焦家村18032平方米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市国土发[2014]4-4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1、责令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被执行人处360640元的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发[2014]4-44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畅筱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