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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民一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广兴、谢小环与刘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兴,谢小环,刘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一初字第779号原告:王广兴。原告:谢小环。被告:刘辉,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A座1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兴、谢小环与被告刘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肇事的冀A×××××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的冀A×××××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的执行。审判员  冯伟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齐 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