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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夏雨生诉栗根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雨生,栗根立,贾慎举,栗春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2165号原告夏雨生。被告栗根立。被告贾慎举。被告栗春玲,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雨生诉被告栗根立、贾慎举、栗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雨生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雨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雨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夏雨生承担。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谢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