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夏雨生诉栗根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雨生,栗根立,贾慎举,栗春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2165号原告夏雨生。被告栗根立。被告贾慎举。被告栗春玲,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雨生诉被告栗根立、贾慎举、栗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雨生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雨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雨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夏雨生承担。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谢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