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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井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2014)井刑初字27号张某云失火案上网判决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井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云,男。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居家中。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赣井检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云犯失火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瞿鑫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云到井冈山市古城镇排下组“白沟冲”,在其租用的责任田用打火机燃烧稻田里已枯死的杂草,火星随风落到责任田边一条宽4米的机耕道旁的杂草上,引燃杂草,蔓延至古城镇古城村集体所有的三台星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井冈山市林业局鉴定,火灾山场过火面积计23.5公顷,其中油茶林面积7.7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15.8公顷;烧毁杉木蓄积量25立方米,湿地松蓄积量175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80000元。2014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云主动到井冈山市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证人袁某华、袁甲、唐某庭、张某开、袁某龙、张某发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井冈山市古城三台星火灾山场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云常住人口信息表,井冈山市森林公安局鹅岭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张某云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云与井冈山市古城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以上事实有被烧山场林权证、关于要求依法办理烧毁我村山林的报告和谅解书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云燃烧稻田里的枯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5.8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云系过失犯罪,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云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琴代理审判员 方 思人民陪审员 王井龙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易薇中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