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46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安溪县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停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停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675号原告安溪县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城厢镇。法定代表人张随党,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应林,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停生,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停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县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碧财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曾秋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