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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贺捷与广州市教育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捷,广州市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346号原告:贺捷,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贺欣,男,195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广州市教育局,地址:。法定代表人:屈哨兵,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周诗根,该局工作人员。原告贺捷诉被告广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贺欣,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诗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捷诉称,原告的女儿今年4月满3周岁,已报名参加2014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的电脑派位摇号活动,但未被录取。因此,便要求在另外20%的自主招生名额中争取被录取。然而由于被告的招生办法缺乏透明度,且明确规定幼儿园自主招生不受“就近入学”原则的约束,并授权幼儿园领导有权随心所欲地招收任何地方的幼儿入读该校,导致原告的女儿无法按照“就近入读”原则入读市第一幼儿园。原告的家庭住址距该校的直线距离约800米,而原告的办公地址(广东国际大厦)距离该校更是约为600米,接送小孩非常方便。根据教育部关于“就近”原则,原告的小孩入读该校符合有关规定。所以,原告就非常关心在20%的自主招生中能够取得入读资格。但是由于被告规定幼儿园自主招生不受“就近入读”原则的约束,只要有关系就可以进入该校,导致所谓的20%自主招生成为后门、产生腐败的“代名词”。所以即使原告的家庭住址虽然离幼儿园很近,但就是无权入读该校。对于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原告根据《广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第13条第7项、以及第21条的规定,先后于2014年4月28日和5月7日,分别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依法申请被告公开其关于幼儿园招生实行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二种形式的法律依据(尤其是20%的自主招生问题)。但是直至今天,被告尚未提供其法律依据。原告认为,被告无法提供其制定招生办法的法律依据,以及提供不符合原告在申请中所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被告的回复,显然具有“忽悠”原告之嫌,是对法律赋予原告对政府信息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侵犯。为此,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被告广州市教育局作出的穗教政务公开函(2014)17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贺捷同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2、依法判令被告公开2013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的国家招生政策,以及其中面向社会的电脑派位(或其他公平、公开的方式)招生比例为70%,自主招生的比例为30%的法律依据;3、依法判令被告公开2013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自主招生30%中已被录取的具体人数,以及每个学生的户籍所在地信息(其中是否存在不具有越秀区户籍的也被录取);4、依法判令被告公开2014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的国家招生政策,以及其中面向社会电脑派位(或其他公平、公开的方式)招生的比例为80%、自主招生的比例为20%的法律依据;5、依法判令被告公开2014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自主招生20%中的具体录取人数,以及每个学生的户籍所在地(其中是否存在不具有越秀区户籍的也被录取);6、依法判令被告公开2014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自主招生20%中已被录取的具体人数中,其家庭住址与该校的直线距离超过800米的有几个的信息。被告广州市教育局辩称,一、原告诉讼请求不适格。本案起因是原告认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合法,其诉讼请求应当是确认我局的答复是否合法,而不是重复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诉讼请求应当直接驳回。我局已经就原告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适当答复,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如法院继续审理原告诉讼请求,我局意见如下:1、关于原告要求公开2013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的招生政策,以及其中面向社会电脑派位(或其他公平、公开的方式)招生的比例为70%、自主招生为30%的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我局认为:国家层面目前没有学前教育法,2013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的招生是按《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属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穗教基教(2013)36号,GZ0320130068)进行的。关于公办幼儿园招生问题,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1996年颁发)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市第一幼儿园属机关办园,原应按上述规程开展招生工作,即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2012年,经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省内率先出台《印发广州市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穗教基教(2012)76号,GZ0320130001),将教育部门办园、市属机关办园的招生面向社会,提出2013年教育部门办园、市属机关办园面向社会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招生的比例为70%,2014年达到80%,以后逐步增加直至2016年不低于90%。该文件充分体现了教育公平的理念,将机关办园招生的学位更多的面向社会进行招生,是我市公办幼儿园招生政策的巨大进步。2、关于原告要求公开2013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自主招生30%中已被录取的具体人数,以及每个学生的户籍所在地信息(其中是否存在不具有越秀区户籍的也被录取)的诉讼请求。我局认为:《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市一幼自主招生30%中已被录取的具体人数及户籍信息,并非我局制作和保存的信息,原告应当向幼儿园了解该信息。3、关于原告要求公开2014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的招生政策,以及其中面向社会电脑派位(或其他公平、公开的方式)招生的比例为80%、自主招生为20%的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我局认为:《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属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穗教基教(2013)36号,GZ0320130068)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了。4、关于原告要求公开2014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自主招生20%中的具体录取人数,以及每个学生的户籍所在地(其中是否存在不具有越秀区户籍的也被录取)的诉讼请求。答辩理由同第二点。5、关于原告要求公开2014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自主招生20%中已被录取的具体人数中,其家庭住址与该校的直线距离超过800米的有几个的信息的诉讼请求。我局认为:原告申请时2014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自主招生工作尚未结束,且该信息应当直接咨询市一幼。幼儿学前教育不是义务教育,没有规定距离的具体要求。综上,原告所诉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原告贺捷通过被告广州市教育局的官方网站(www.gzedu.gov.cn)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一、请依法公开2013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的招生政策,以及其中面向社会的电脑派位(或其他公平、公开的方式)招生比例为70%,自主招生的比例为30%的法律依据;二、请依法公开2013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自主招生30%中已被录取的具体人数,以及每个学生的户籍所在地信息(其中是否存在不具有越秀区户籍的也被录取);三、请依法公开2014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的招生政策,以及其中面向社会电脑派位(或其他公平、公开的方式)招生的比例为80%、自主招生的比例为20%的法律依据;四、请依法公开2014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自主招生20%中的具体录取人数,以及每个学生的户籍所在地(其中是否存在不具有越秀区户籍的也被录取);五、请依法公开2014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自主招生20%中已被录取的具体人数中,其家庭住址与该校的直线距离超过800米的有几个的信息。并要求以上信息以书面形式答复。被告收到上述申请后,经查,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穗教政务公开函(2014)17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贺捷同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其中内容为:一、关于依法公开2013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的招生政策,以及其中面向社会的电脑派位(或其他公平、公开的方式)招生比例为70%,自主招生的比例为30%的法律依据。2013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的招生是按《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属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穗教基教(2013)36号,GZ0320130068,详见附件1)进行。关于公办幼儿园招生问题,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1996年颁发)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市第一幼儿园属机关办园,原应按上述规程开展招生工作,即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2012年,经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省内率先出台《印发广州市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穗教基教(2012)76号,GZ0320130001,附件2),将教育部门办园、市属机关办园的招生面向社会,提出2013年教育部门办园、市属机关办园面向社会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招生的比例为70%,2014年达到80%,以后逐步增加直至2016年不低于90%。该文件将机关办园招生的学位更多地面向社会进行招生,并逐年扩大面向社会招生比例(广州市公安局机关幼儿园的招生名额在满足本局直属单位民警员工子女入园需求后,剩余名额面向社会通过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进行招生)。二、关于依法公开2013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自主招生30%中已被录取的具体人数,以及每个学生的户籍所在地信息(其中是否存在不具有越秀区户籍的也被录取)的问题。关于自主招生的对象,《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属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穗教基教(2013)36号,GZ0320130068,详见附件1)明确市属教育部分办园、市属机关办园面向社会招生后的剩余学位,由幼儿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遵循以下三条原则:一是解决幼儿园原招生渠道幼儿的入园需求。自主招生名单由幼儿园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报市教育局。二是自主招生比例逐年下降:2013年为30%,2014年为20%,2015年为15%,2016年不高于10%。三是有利于幼儿园健康、稳定发展。对自主招生没有越秀区户籍的限制。2013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自主招生人数为52人,关于学生的户籍信息等情况请向幼儿园了解。三、关于依法公开2014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的招生政策,以及其中面向社会电脑派位(或其他公平、公开的方式)招生的比例为80%、自主招生为20%的法律依据的问题。2014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的招生是按《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属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穗教基教(2013)36号,GZ0320130068,详见附件1)开展招生工作。比例也是按《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属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穗教基教(2013)36号,GZ0320130068,详见附件1)和《印发广州市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穗教基教(2012)76号,GZ0320130001,详见附件2)。四、关于依法公开2014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自主招生20%中的具体录取人数,以及每个学生的户籍所在地(其中是否存在不具有越秀区户籍的也被录取)的问题。2014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自主招生20%计划人数为50人。关于自主招生的对象,《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属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穗教基教(2013)36号,GZ0320130068,详见附件1)明确市属教育部分办园、市属机关办园面向社会招生后的剩余学位,由幼儿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遵循以下三条原则:一是解决幼儿园原招生渠道幼儿的入园需求。自主招生名单由幼儿园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报市教育局。二是自主招生比例逐年下降:2013年为30%,2014年为20%,2015年为15%,2016年不高于10%。三是有利于幼儿园健康、稳定发展。对自主招生没有越秀区户籍的限制。五、关于依法公开2014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自主招生20%中已被录取的具体人数中,其家庭住址与该校的直线距离超过800米的有几个的信息。2014年广州市第一幼儿园自主招生20%计划人数为50人,目前招生工作尚未结束。以上事实,有穗教政务公开函(2014)17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贺捷同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等证据证实,原告、被告亦当庭陈述在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根据现行的规定与所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情况在法定期限内据实予以答复并无不当。原告仍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及重新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贺捷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 涛人民陪审员  李月桂人民陪审员  冯金爱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熊小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