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胜民初字27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康珍诉被告张东铭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康珍,张东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胜民初字2744号原告李康珍,女,生于1966年10月12日。被告张东铭,男,生于1963年8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康珍诉被告张东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康珍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康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李康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