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四川麦克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麦克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四川麦克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海峡科技园科创西路598号。法定代表人梁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豪。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洲,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麦克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麦克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麦克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4942元,由原告四川麦克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 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蔡帆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