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殷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殷某于2014年9月3日因双方已办理了离婚手续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某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庆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沈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