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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临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殷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殷某于2014年9月3日因双方已办理了离婚手续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某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庆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沈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