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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10035号原告刘×,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文军,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原告刘×与被告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与被告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2009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被告常以各种理由深夜回家,甚至夜不归宿。被告曾在2012年期间在QQ上和陌生女人暧昧聊天,这成为原告解不开的心结。被告对原告也不管不问,不给原告生活费,双方自2014年5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及未生育子女情况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婚后原被告在双方的父母家都有居住,因原告比较习惯住在自己父母家,所以后来双方就在原告父母家居住。有时被告加班较晚,为避免影响原告及其父母休息,被告下班后就直接到离单位比较近的父母家居住了。关于上网聊天一事确实存在,但是是两三年之前的事情。被告当时也是出于好奇,就和陌生人聊了两句,仅此而已,后被告也就此向原告道歉,原告也原谅了被告,并在此后的两年之内原被告双方生活的很幸福。被告的收入除了留一些零花钱其余都交给原告。今年双方仍一起前往泰国旅游,今年五月从泰国回来之后双方开始分居。被告认为双方不能因为一点磕绊就放弃多年的感情,双方还有希望的,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2009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2年因被告上网和其他女性聊天双方产生过矛盾。被告就此向原告作出过解释且进行过道歉。今年五月双方开始分居。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庭审陈述、被告上网聊天视频截图在案佐证,本院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与其他女性在网上的暧昧聊天的行为确实不当,但是被告对此已经认识到错误并且向原告进行了道歉,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表示愿意和原告改善夫妻感情,原告亦应珍惜夫妻感情,给被告一个改正的机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刘×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马元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