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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剑阁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康雪华、田睿洁、田淑涵、李文爵、田基清与四川鉴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雪华,田淑涵,李文爵,田基清,四川鉴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剑阁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康雪华,女,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高阳镇。申请执行人田睿洁,男,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高阳镇。申请执行人田淑涵,女,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高阳镇。申请执行人李文爵,男,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高阳镇。申请执行人田基清,女,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高阳镇。被执行人四川鉴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友,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剑阁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康雪华、田睿洁、田淑涵、李文爵、田基清申请执行四川鉴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07483.3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鉴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剑阁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学斌代理审判员  蒲玉章代理审判员  刘兴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首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