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9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与何火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何火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935号原告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汪腾锋,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曾健明,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火清,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兴宁市石马镇下村八丘坪49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6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3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泰琳人民陪审员 丁晓晨人民陪审员 井 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洵娴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