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39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史玉田与林玉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玉田,林玉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延民初字第03902号原告史玉田,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被告林玉霞,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原告史玉田与被告林玉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斯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玉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玉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玉田诉称,2014年6月2日17时40分,原告驾驶轻型货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被告驾驶小客车由北向西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严重受损。经交通大队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发现被告车辆的交强险未能及时交纳已经过期,原告自行修好车后向被告索要修理费,被告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4732.65元。车辆折旧费2000元。被告林玉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日17时40分,原告驾驶轻型货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被告驾驶小客车由北向西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右前侧受损。经延庆县交通大队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自行修车花费4732.65元。2014年6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4732.65元、车辆折旧费2000元。审理中原告放弃车辆折旧费2000元的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修理费发票、修车明细单、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交通事故,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作为侵权方应当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玉霞赔偿原告史玉田车辆修理费四千七百三十二元六角五分,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林玉霞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斯 庆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郑方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