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3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李东华与李维亮、邱志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华,李维亮,邱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355-1号原告李东华。委托代理人魏守门,临朐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维亮。被告邱志英。原告李东华与被告李维亮、邱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东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李维亮、邱志英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东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维亮、邱志英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李维亮、邱志英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明细详见查封清单,查封价值以50000元为上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志成审 判 员 卢峰之人民陪审员 曾庆港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邹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