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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杨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肖 政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祎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