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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简勇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勇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武刑初字第420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勇。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0年6月29日、2013年6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3月1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勇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雅丽、严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日11时许,被告人简勇伙同余智、王红、候尚品(均另案处理)窜至武义县泉溪镇丁塘背村由马志超、曾艳华、傅英伟、金高欣、朱林晓、洪金海、陈天福、何中华(均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赌场内,拿砍刀问赌场场主拿钱。马志超将简勇等人劝开后,与朱林晓等人商议让看场的廖兴林(另案处理)去摆平这件事情,后廖兴林一方纠集了江远金、李德军、田永强、蔡启明、罗祥等人,准备第二天与简勇等人斗殴。2013年10月3日,被告人简勇叫“黄毛”、杨超、候尚品(均另案处理)纠集人斗殴。后伙同李章林(死者)、徐明坤、候尚品、苏通、龚洋、杨超、余智(均另案处理)等二十几人驾驶四辆轿车开往丁塘背村马志超等人开设的赌场准备斗殴。简勇驾驶其中一辆车,并在途中向参与人员发放了砍刀等工具。12时许,简勇等人至丁塘背村赌场。双方人员互相喊话之后,廖兴林等人朝简勇一方扔砖块。随后,双方人员持砍刀、鱼叉等工具互殴。李章林被罗祥用砍刀砍中头部后倒地不起,苏通、龚洋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后简勇驾车带坐在其车上的同伙逃离现场。经法医学尸体检验,李章林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左侧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苏通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二级,龚洋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简勇于2014年3月16日到贵州省兴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简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医院出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证人李某、傅某、张某、王某、卢某、倪某、罗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苏通、唐雄、龚洋、王红、罗祥、周洪兵、田永强、蔡启明、向高银、马志超的供述;辩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武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浙江省武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简勇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简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简勇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系自首。本院综合上述情节予以量刑。为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简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美琴人民陪审员  章伟军人民陪审员  陈 帅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沈 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