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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赖友汀、钟火秀、赖定金、赖福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赖友汀,钟火秀,赖定金,赖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负责人:张树炜,长汀县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任伟华,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赖友汀,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钟火秀,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赖定金,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赖福民,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赖友汀、钟火秀、赖定金、赖福民【(2013)汀民初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4045.01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6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