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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旅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苏晔华与詹世雄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晔华,詹世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旅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苏晔华。被告:詹世雄。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晔华诉被告詹世雄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现金5775元(含诉讼费75元),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詹世雄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晔华撤回对詹世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珺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林乐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旅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苏晔华,女,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中庚香海小镇38#805室。被告:詹世雄,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中庚香海小镇38#9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晔华诉被告詹世雄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现金5775元(含诉讼费75元),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詹世雄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晔华撤回对詹世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郑珺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林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