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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诉前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晓雨与被申请人李朋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晓雨,李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诉前保字第96号申请人刘晓雨,女,1986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李朋飞,女,1980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人刘晓雨与被申请人李朋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晓雨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朋飞建筑面积107.29平方米的住宅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所有权人李猛、于丽萍的房屋及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朋飞所有的建筑面积107.29平方米住宅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李猛、于丽萍共同共有的(位于宁江区)建筑面积91.62平方米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天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