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诉前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薄景贵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薄景贵,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诉前保字第98号申请人薄景贵,男,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任溢斌,董事长。申请人薄景贵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单位松陶铁路项目经理部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申请人起诉后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松陶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万元。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薄景贵与刘淑英夫妻共有位于宁江区的营业房一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对上述财物的冻结及查封期限为6个月,需要继续冻结及查封的,申请人须提前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将自动解除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泽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