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洋行非诉审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蔡江红、高亚红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蔡江红,高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洋行非诉审字第00062号申请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先柱,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蔡江红,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高亚红,女,汉族,农民。申请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蔡江红、高亚红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3月4日作出洋计生征字(2014)第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4)第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4)第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柳雅君审判员 张建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