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余商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宋忠孝与许金方、傅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忠孝,许金方,傅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余商初字第1692号原告:宋忠孝。被告:许金方。被告:傅海英。原告宋忠孝为与被告许金方、傅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小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主要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3年12月15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依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两被告未依约返还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金方、傅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宋忠孝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许金方、傅海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蒋晓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