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执字第34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与罗海...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罗海,梁惠珍,广州市铁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执字第34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住所地。负责人:吴寿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锋,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庆祥,该银行职员。被执行人:罗海,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梁惠珍,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被执行人:广州市铁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法��代表人:罗海。本院依据(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3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和被执行人罗海、梁惠珍、广州市铁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院已在诉讼保全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海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毓秀路丽景楼的房屋产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慧珍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锦绣花园西区乐满园房屋产权,现因被执行人的债务已经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海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毓秀路丽景楼的房屋产权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惠珍所���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锦绣花园西区乐满园的房屋产权的查封。审 判 长 蒙 刚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代理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何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