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藁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文建申请执行刘浩平、李素珍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建,刘浩平,李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藁执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建,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藁城市岗上镇。被执行人:刘浩平,男,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藁城市岗上镇。被执行人:李素珍,女,1967年10月11日生,汉族,藁城市岗上镇。李文建申请执行刘浩平、李素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藁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6日向二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3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浩平、李素珍的银行存款34351.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永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