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刑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杨学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义刑初字第202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学燕。曾因盗窃于2010年5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盗窃于2010年6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勒索他人财物于2012年6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5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4)第2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学燕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贞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学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凌晨6时53分许,被告人杨学燕在XX市XX街道XXXX商务楼X区XX号隔壁XX网吧一楼51号电脑前,趁被害人黄某熟睡之际,用扒窃方式窃得被害人黄某放在左侧裤袋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学燕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调取证据清单,现场辨认笔录,精英网吧监控视频,金华网吧上线人员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杨学燕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学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学燕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学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学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寒冰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骆舒洁 微信公众号“”